2007年10月12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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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还能探望孩子吗?
陈晓峰

  陈女士问:
  我与男友生下一个儿子后分手,由于我没有稳定的工作,经济状况不太好,为有利于孩子的成长,当时我们达成书面约定:“孩子由男方抚养,女方不得来探望孩子。”此后,我因思念孩子多次想去探望孩子,但都被他以有约在先为由拒绝了。请问这份协议有效吗?我还能探望孩子吗?

  本报释疑:根据婚姻法规定,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有探视孩子的权利,这种探视权是基于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权利,非婚生子女的父亲或母亲同样享有这种权利。探视权作为一项法定权利,其中止与限制只能经由司法机关审查之后作出,其他单位或个人都无权中止或限制探视权,个人之间的约定也不能排除探视权。
  从你反映的情况来看,你们之间关于孩子由男方抚养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一致的表示,且不违反相关法律,因此是有效的。但其中“女方不得来探望孩子”的约定,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,当属无效,你有权探望孩子。